複都制
複都制,是指一个国家设置两个以上的首都的制度。拥有广阔的领土的国家很多采用複都制,拥有两个首都的常被称为「两都制」或「两京制」。(相对的,只设一个都城的叫做「单都制」)。另外,也包括把首都功能分别发放到多个城市的制度。关于现代意义上的複都制,请参考首都#特殊情況。
在中央集权国家的複都制,皇帝常驻的京或都常被称为「上京」、「上都」、「皇都」、「京师」、「正都」等,其他的都叫「陪都」。但是,「陪都」的概念在西方文化中并不存在,无对应的西方词汇,此为东方特有的概念(陪都制)。日本历史上所说的難波遷都等,正确的解释是天皇的陪都巡守或是皇都升格,与迁都不同[1]。
当皇帝在行在而不在正都时,国政由其他人代理,在权限限制的基础上由太子代理被称为「太子监国制」,由信赖的大臣代理被称为「留守官制」。
罗马帝国的複都制
公元3世紀後半叶,罗马帝国由正帝和副帝分治,戴克里先皇帝的時代,帝国分为東西两部分,两人为正帝、两人为副帝的四帝共治制因此出现。这四个首都是尼科米底亞(今伊兹密特)、色米姆、梅蒂奧拉努(今米兰)、奥古斯塔·温德利科伦,罗马因此失去了它的首都機能,只是名义上的帝国的首都。此後,西方正帝君士坦丁一世将帝国統一,在東都建立新的首都君士坦丁堡。
395年,東帝狄奧多西一世(西帝为形式上的次子霍诺里乌斯)死後,長子阿卡狄奧斯为東帝,他将都城设置在东方的君士坦丁堡与西方的梅蒂奥拉努(後迁都至拉文納)。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东西分治的现象已经较为明显,当时常使用「西边的皇帝」、「西边的领土」这样的称呼,而不使用「西罗马帝国」。
中国的複都制
中國由秦朝至唐朝在中原地方建立的大一統的皇朝近一千二百多年間,長安與洛陽長期交互成為首都,洛陽更隨著朝代更替,多次成為首都或東都,五代後遷至開封,直至北宋滅亡為止。南宋定杭州為行在,建康改為留都。
明朝在永樂帝后,將順天府(北京)及應天府(南京)皆立為首都,其中南京在明太祖時期為京師,永樂遷都後改以北京為京師,但南京仍做為留都,維持首都的地位。
- 后汉
- 东京开封府
- 西京河南府
- 后周
- 东京开封府
- 西京河南府
現代的複都制
現代符合複都制的國家主要有南非 (行政首都比勒陀利亞、立法首都開普敦、司法首都布隆方丹)、馬來西亞(國會及皇宮所在地吉隆坡、行政中心及司法機構所在地布城)等。
多首都
國家 | 首都 | 詳情 |
---|---|---|
貝南 | 波多諾伏 | 法定首都 |
科托努 | 政府所在地 | |
玻利維亞 | 蘇克雷 | 法定首都 |
拉巴斯 | 國家行政與立法機構所在地 | |
智利 | 聖地亚哥 | 法定首都 |
瓦爾帕萊索 | 國會所在地 | |
象牙海岸 | 亚穆苏克罗 | 法定首都 |
阿比讓 | 政府所在地 | |
馬來西亞 | 吉隆坡 | 法定首都、经济与金融首都、国会所在地 |
布城 | 行政首都、政府及國家司法機構的所在地 | |
荷蘭 | 阿姆斯特丹 | 法定首都 |
海牙 | 國家行政與立法機構所在地 | |
韓國 | 世宗 | 行政首都 |
首爾 | 國家行政與立法機構所在地 | |
南非 | 比勒陀利亞 | 行政首都 |
開普敦 | 立法首都 | |
布隆方丹 | 司法首都 | |
斯威士蘭 | 姆巴巴納 | 行政首都 |
洛班巴 | 立法首都、皇宮所在地 | |
坦桑尼亞 | 多多馬 | 法定首都 |
三蘭港 | 政府所在地 | |
西撒拉威 | 阿尤恩 | 宣称的首都 |
提法里提 | 事实上的首都 | |
布隆迪 | 基特加 | 法定首都 |
布琼布拉 | 很多政府機關所在地 | |
葉門 | 薩那 | 法定首都 |
亞丁 | 臨時首都、很多政府機關所在地 |
脚注
- 744年(天平16年)、聖武天皇が恭仁京を離れて難波に行幸し、一時難波を皇都と定めたが、これも陪都から皇都への昇格で都を移したのではなかった。翌年の平城京への還幸によって再び陪都に戻った。法制史学者の瀧川政次郎は、「従来の日本史では、遷都ということが多すぎる」と指摘している。(『京制並に都城制の研究』)